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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改造:兒童活動場所防火的相關規定
來源:北京消防改造 時間:2020-03-12 14:44:55
一、概念
“兒童活動場所”主要指設置在建筑內的兒童游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類似用途的場所。
依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要求:托兒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歲以下嬰幼兒使用的場所。幼兒園是對3周歲~6周歲的幼兒進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學前使用場所。
二、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其設置場所的建筑及樓層要求
1.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3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
2.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注:這些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要完全獨立于其他場所,不應與其他場所內的疏散人員共用,而僅供本場所人員疏散用。
2.設置在單、多層建筑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4.除托兒所、幼兒園外的兒童活動場所,當設置在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且整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以設置1個安全出口。
5.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以下情況的房間疏散門可以設置一個:
1)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²的托兒所、幼兒園,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
2)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建筑面積不大于12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
3)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符合以下條件的兒童活動場所(托兒所、幼兒園除外),可以設置一個疏散門:建筑面積小于50m²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6.托兒所、幼兒園的安全疏散距離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以及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5.17的規定。托兒所、幼兒園以外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參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設置。
四、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場所的疏散門、安全出口,消防設施要求
1.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以及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²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大、中型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