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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維護與年檢,消防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來源:北京消防改造 時間:2020-02-06 08:42:59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二)按照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等(節選)
負責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査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具備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一級資質、二級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36號)。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的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保養的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高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應按GA503的要求進行,并如實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的相關內容。
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
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的,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對建筑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委托物業等單位統一管理的,物業等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建筑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后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人員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并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應立即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維修期間,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并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査確認。維修情況應記入《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
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時,應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并進行相應功能試驗。
建筑消防設施的原始技術資料應長期保存。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和《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一年。《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表》、《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的存檔時間不應少于五年。
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應包含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和動態管理情況。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系統調試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自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
主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才能免于被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