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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設計規范
來源:消防維保 時間:2019-07-31 16:32:46
在工業和民用建筑中,應急照明系統已引起普通重視。因為它是在緊急情況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場所。同時可進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災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設施。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和不少都制定了相應的規范和法規。例如有:建筑物的內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 號技術文件];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國電氣法規)];事故、疏散和警衛照明[原蘇聯CHNn11-4-79
(照明設計規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冊》1978],我國亦有相應規范、標準:
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92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54-93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92 節錄:
第3.4.5 條 在標志遠離指示文物時,必須聯用方向輔助標志。如果標志與其指示物很近,人們一眼即可看到標志的指示物,方向輔助標志可以省略。
第3.5.6 條 方向輔助標志的顏色應與聯用的圖形標志的顏色統一。
第3.6.2 條 文字輔助標志應該與圖形標志或(和)方向輔助標志聯用。當圖形標志與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義很明顯,人們很容易看懂時,文字輔助標志可以省略。
第3.6.7 條 機場、海外、飯店等國際旅客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兩種文字輔助標志。
二、《消防安全示志設置要求》GB15630-1995 節錄:
第5.1 條 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出口”標志。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志與“疏散通道方向”標志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第5.7 條 各類建筑中的隱蔽式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相應地設置“滅火設備”、“滅火器”、和“消防水帶”等標志,遠離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將滅火設備標志與方向輔助標志聯合設置。
第5.10 條 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置“火警電話”標志。
第6.10.1.1 條 疏散通道中,“安全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
第6.4 條 方向輔助標志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并按通向目標的短路線設置。
第6.5 條 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第6.10.1.2 條 疏散通道出口處,“安全出口”標志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
第6.10.1.3 條 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疏散標志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于2.0m。
第6.10.2 條 附著在室內墻面等地方的其它標志牌,其中心點距地面應在1.3m-1.5m 之間。
第6.12 條 對于地下工程,“安全出口”標志宜設置在通道的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的中心點距地面高度應在1.0m-1.2m 之間,也可設置在地面上。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10m。
第8 條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至少半年檢查一次。
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 節錄:
第9.2.1 條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
第9.1.1.1 條 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室和避難層(間)。
第9.2.1.2 條 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第9.2.1.3 條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第9.2.1.4 條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20m 的內走道。
第9.2.2 條 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低照度不應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技術條件》GA54-93 節錄:
第5.1 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轉換時間不大于5s。
第5.2 條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應急工作時間不小于30min。
第5.3 條 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所用電池必須的全封閉免維護的充電電池,電池的使用壽命不小于4 年,或全充、放電循環次數不小于400 次。
五、《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節錄:
第24.7.2 條 下列部位須設置火災事故時的備用照明:
(1) 疏散樓梯(包括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包括發電機房、UPS 室和蓄電池室等)、配電室、消費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
(4) 建筑(3) 觀眾廳、宴會廳、重要的多功能廳及每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m2 的展覽廳、營業廳等;面積超過200m2 的演播室,人員密集建筑面積超過300m2 的地下室;
(5) 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 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術用房;
(6) 每層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等;
(7)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長度超過20m 的內走道。
第24.7.3 條 建筑物(二類建筑的住宅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處,應設疏散照明。
第24.7.4 條 凡在火災時因正常電源突然中斷將導致人員傷亡的潛在危險所(如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等),應設安全照明。
第C.3.1 條 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疏散照≤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安全照明≤0.5s。
第C.3.4 條 在有無障疑設計要求時,宜同時設有音響指示信號。
第C.3.6 條 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止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
六、根據出口門和疏散走道的相對位置,可以裝設雙面有圖形、文字的出口標志。
(摘〈應急照明設計指南〉)
接線方式:各應急燈具宜設置專用線路,中途不設置開關。二線制和三線制型應急燈具可統
一接在專用電源上。各專用電源的設置應和相應的防火規范結合。應急電源與燈具分開放置的,其電氣連接應采用耐高溫電線,以滿足防火要求。
二線制
該接法是專用應急燈具常用接法,適用在應急燈平時不作照明使用,待斷電后,應急燈自動點亮。也適用于微功耗應急燈平時常亮,待遇斷電后,轉為應急持續點亮。
三線制
該接法為應急燈多的接法,可對應急燈具平時的開或關進行控制,當外電路斷電時不論開關處于何種狀態,應急燈立即點亮應急。K 為平時照明開關。